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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票、本票及匯票

1、票據種類

依照我國票據法第1條規定,票據有支票、本票及匯票三種。

匯票

票§2

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,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

信用工具

(發票日、到期日)

本票

票§3

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於指定之到期日,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

支票

票§4

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,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。

支付工具(發票日)

 

2見票即付

票據若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,則持有票據的人即得依據票據上所記載的內容,請求支付一定金額,或將其依背書、交付等方法自由轉讓。至於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因買賣、借貸或其他原因,均非所問,此即俗稱「認票不認人」。

3、時效期限

 

提示期限(票§69、124、130)

時效期間(票§22)

匯票

應於「到期日後二日內」為付款之提示

對匯票承兌人,自到期日起算,三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

本票

應於「到期日後二日內」為付款之提示

對本票發票人,自到期日起算;見票即付之本票,自發票日起算;三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

支票

(1)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發票日後七日內。

(2)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發票日後十五日內。

(3)發票地在國外,付款地在國內者,發票日後二個月內。

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,一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

4、退票理由

執票人取得票據後,經提示票據而不獲付款時,即發生退票。

實務上,凡支票及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、匯票,若發生存款不足或某些特定理由之退票,發票人未依規定辦理清償註記,一年內達到一定張數者(例如3張),將被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。

《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》

實質退票理由

(一)存款不足。

(二)存款不足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
(三)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。

(四)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
(五)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。

(六)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
(七)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。

(八)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。

(九)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足。

(十)更改發票日期後重行提示存款不足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
(十一)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。

(十二)存款不足及終止擔當付款契約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
形式退票理由

(十三)發票人簽章不符。
(十四)發票人簽章不符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(十五)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。
(十六)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(十七)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。

(十八)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-未簽補充條款戶。
(十九)金額文字不清。
(二十)發票年月日不全或不明。
(二十一)支票未到票載發票日,本票及匯票未到到期日。
(二十二)支票發行滿一年。
(二十三)記名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或受款人背書不全、不符。
(二十四)背書不連續。
(二十五)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經轉讓。
(二十六)票據破損致法定要項不全。
(二十七)票據塗壞。
(二十八)字經擦改。
(二十九)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。
(三十)字跡模糊。
(三十一)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。
(三十二)保付後字經塗改。
(三十三)畫線支票未由金融業者提示。
(三十四)特別畫線支票未由特定金融業者提示。
(三十五)袛可代收之外埠付款票據。
(三十六)經掛失止付。
(三十七)掛失空白票據。
(三十八)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。
(三十九)經法院禁止提示票據。
(四十)非參加交換之金融業者或法定機關印發之票據。
(四十一)發票人死亡。
(四十二)未經發票人簽章。
(四十三)發票人簽章不清。
(四十四)記名票據受款人背書不清。
(四十五)終止擔當付款契約。
(四十六)其他依法令之規定應予退票之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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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radpai01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